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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就此问题进行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调查。鉴于原、被告双方在出庭人身份上存在较大分歧,法官宣布休庭20分钟。10时30分,经过合议后,审判长称,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考虑到原告在香港进行过相关的登记,并已提供在香港的登记材料,因此原告代理人主体资格符合要求。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显示,去年3月,国美电器曾与陈晓签订了一份协议,要求陈晓承诺不会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发表或公开其他国美电器股东董事及高管没有公开的资料,包括公司运营策略等内容,不发表任何不利于其他董事及公司高管以及公司的不利言论等。为此,国美电器向陈晓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税后)。“这1000万元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封口费’,国美已经分两次向陈晓付清。”国美电器执行董事邹晓春说。
邹晓春等人同时提交了相关的三份媒体报道,认为陈晓在作出上述承诺之后依然向媒体发表对国美“不真实或误导”的言论,对国美公司的声誉和经营活动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要求陈晓返还国美电器1000万元“封口费”。
陈晓是否发表相关言论成焦点
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诉讼要求,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原告提供的3份证据均为新闻报道,只能证明上述文章确实发表过,并不能证明陈晓曾接受过记者的采访,也不能证明陈晓曾说过报道中的内容。“新闻报道与陈晓是否发表过相关言论没有直接联系,因此不能作为陈晓违反协议的证据。”被告代理律师说。
原告则认为,陈晓曾公开解释,记者是从与他进行的一场无议题的私人闲聊中,片面抽取内容,可见在双方私聊中,陈晓曾透露过与原告协议约定的内容。而根据协议规定,陈晓不能把协议规定的内容,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透露。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代理人向法庭说明在国美电器与陈晓签署协议之后,与上述新闻报道见报之前的这段时期内,陈晓是否公开或私下与媒体记者见过面。而被告代理律师夏惠民则认为,陈晓跟谁见过面,跟谁进行过闲聊,都与本案无关。
同时,被告代理律师表示,陈晓的确收到过1000万元款项,但支付方是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而不是作为原告的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同时,付款人在摘要中注明的是“高管经济补偿金”,而没有其他关于“封口费”的说明。因此,难以证明这笔款项就是协议中的“封口费”。
对此,邹晓春称,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是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协议中规定,款项可以由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支付。
随着庭审深入进行,双方火药味渐浓。对于被告的答辩,邹晓春认为陈晓是“不诚实的人”,“颠倒黑白”“信口雌黄”。而被告代理律师则认为,原告不应该以被告是否承认或否认相关问题的方式来完成本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同时也不应以“人身攻击”的方式诱导法庭审判。
庭审持续到近12时,审判长宣布休庭,要求原被告双方在一周内补充相关书面证明资料,择日再进行法庭辩论。 (本文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