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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状告前董事会主席陈晓 双方互不相让
 
  来源:深圳特区报 浏览次数:11580 发布日期:2012/1/9

 

 

  尽管陈晓已经离开国美,但二者的“恩怨情仇”仍在继续。1月5日,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电器”)状告前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陈晓违反离职协议案在北京开庭。原告、被告就陈晓是否违反离职协议始终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在长达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后,法官要求原告、被告补充整理相关文字资料,择日再审。

  一篇报道引发合同纠纷案

  1月5日上午9时30分,国美电器状告前董事会主席陈晓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国美电器执行董事邹晓春(微博)作为原告授权代表亲自出庭,被告方陈晓则未出现在庭审现场,而是委托代理律师出庭。

  国美电器起诉陈晓案源于去年5月国内一家财经媒体发表的一篇稿件。稿件引述了陈晓离职后对国美电器财务状况、经营模式,以及昔日的对手、国美电器继任者张大中的评价等内容。稿件还提到,陈晓认为,国美电器股价不可能再涨,在投资价值上没有前途,因此他将尽快卖掉自己手中的国美电器股票。此后,又有其他数家媒体对此进行了相关报道。

  稿件发表后,国美电器立即回应,称国美电器不认同稿件中所列观点和意见,也不会容忍陈晓在稿件中所显示的言行以及任何其他关于国美电器不真实或误导的新闻报道,并会采取适当手段保护自身权益。

  随后,陈晓辩解说自己从未接受过有关记者的采访,“其从一场无议题的私人闲聊中片面抽取内容所发表的文章,是缺乏常识的个人理解。既非我原意,更不代表我的观点和言论”。

  陈晓的表态并没有消除国美电器的不满,后者最终还是将陈晓告上法庭。随着双方矛盾的激化,国美与陈晓“分手”的相关细节也浮出水面。

  国美向陈晓索还“封口费”

  庭审开始时出现了一段“插曲”:在法庭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时,被告代理律师夏惠民认为原告方代理人主体资格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代理资格,申请合议庭审核原告代理人的身份。

  夏惠民说,原告是一家在百慕大注册的公司,因此需要出示经过百慕大和英国相关部门认证的委托授权书,但原告仅仅委托香港律师进行认证,因此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此,邹晓春说,国美电器在百慕大注册之后,又在香港重新作了登记,属于一家公司同时在两地注册,因此其授权代理人身份不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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